聂某某与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黄泥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8601民初6号
原告:聂**,男,197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光华道2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娄底市黄泥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钢城东路青山公园大门对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聂**与被告中铁十六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娄底市黄泥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