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梅富存、某某与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1181执异14号
异议人(原案案外人):***,男,汉族,1975年9月18日出生,福建省宁德市人,住麻城市。
异议人(原案案外人):**,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出生,湖北省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被申请人(原案申请执行人):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榕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麻城市东方红酒店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对被执行人的二股东即异议人***、**限制高消费,异议人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异议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现已审查完毕。
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的书面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凯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江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