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 波 市 镇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浙0211执575号
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3)浙0211民初3619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山峰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苏清源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浙0211执575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