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民终24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穗港消防服务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文德北路170号四楼(北塔)(部位:420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16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雁塔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穗港消防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一局集团市政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22)粤0103民初177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实,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22年10月10日向上诉人穗港消防服务公司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现上诉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的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穗港消防服务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林 根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