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民申82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万细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兵,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雅伦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南一村。
法定代表人:王乃宏,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雅伦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民终3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查明,中康建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8日将名称变更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中康建设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段春梅
审 判 员 张雅政
审 判 员 肖 菲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瑞娜
书 记 员 常雨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