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304民初1660号
原告:***,男,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蚌埠市蚌山区雪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0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水利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东海大道51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1179041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06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