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柯抖实业有限公司

任明全、某某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陕0103民初9895号 原告:陕西柯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端***姑娘院四排四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房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告:***,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柯抖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陕西柯抖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陕西柯抖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306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2、判令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签订《W酒吧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由原告给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该酒吧。工程完工后双方进行了工程决算,于2021年8月18日签订了工程决算书,载明工程决算总价为65万元,已付31万元,欠34万元半年付清。由于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并未按约支付款项,仍拖欠原告31.6万元未付,故原告与三被告又于2022年3月2日达成协议,由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分期支付原告欠款共计31.6万元,如未按约付款,须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欠款自工程结算之日起的违约金,被告***、***提供欠款的连带责任担保。协议签订后,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仅支付原告1万元,仍欠付原告工程款306000元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基本属实,但案涉的酒吧由其与被告***共同经营,由于经营失败,其与被告***于2022年4月11日达成协议,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案涉装修款由被告***承担。因此,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案涉装修款及违约金均由被告***承担。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8日,原告与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W酒吧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给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修酒吧。工程完工后进行了工程决算,被告***、***在工程决算书上签字,工程决算书载明:“工程名称:墨黎美式餐酒吧;建设单位:***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陕西柯抖实业有限公司;工程决算总价:65万,已付31万,欠34万半年付清。”2022年3月2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甲方,被告***、***作为担保人签订了《协议书》一份,约定: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31.6万元,分六期支付,时间分别为2022年的4月1日、5月1日、6月1日、7月1日、8月1日、9月1日,前五期的金额均为52600元,第六期的金额为53000元;如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按该协议书约定时间履行还款责任,应从工程结算之日起承担该欠款的违约责任,按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算承担违约损失;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两位股东个人愿意为该还款协议的履行提供连带责任的担保,如该公司未按时履行付款责任,担保人以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本担保的范围含欠款本金以及迟延履行的违约利息。 另查,上述《协议书》签订后,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仅支付原告10000元,剩余工程款3060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签订了上述《W酒吧装修工程承包合同》,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该合同有效,对合同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由于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拖欠原告上述承包合同的工程款306000元未付,原告与三被告又签订了上述《协议书》,该《协议书》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属有效,对原告及三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辩称其与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案涉装修款由被告***承担,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案涉装修款及违约金均由被告***承担。由于被告***辩称中所指协议系其与被告***所签,故该协议的效力并不溯及原告。因此,被告***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06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之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诉讼请求,亦符合双方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八条、第六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柯抖实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060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该款自2021年8月1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违约金。 二、被告***、***对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3319.50元,由被告***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三被告于付上款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董 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