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柯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端***姑娘院四排四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1幢5**50101室01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任明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明全,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陕西柯抖实业有限公司与***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明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03民初9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柯抖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68224.5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368224.5元,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执行员 常 斌
书记员 李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