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柯抖实业有限公司

陕西柯抖实业有限公司、某某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60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柯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南端***姑娘院四排四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1幢5**50101室01号房屋。 法定代表人:任明全,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明全,男,199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女,1988年2月28日出生,汉族,。 陕西柯抖实业有限公司与***概念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任明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陕0103民初98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柯抖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标的为368224.5元,本院已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经人民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网络资金、证券、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其尚未受偿金额为368224.5元,申请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六日 执行员  常 斌 书记员  李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