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23民初2604号之二 原告:***,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川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金龙横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5787044425。 负责人:***。 被告: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后湖街道温馨路31号幸福时代四期(A-4地块)B栋/单元1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2300156285J。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1982年5月5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与被告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武汉岸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并于2024年10月14日进行开庭审理。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156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