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宇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宇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牟玉春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521执391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宇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宜宾市江北XXX。
被执行人:牟玉春,男,197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XXX。
四川宇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牟玉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1048699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承担本案诉讼费7134元和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牟玉春名下不动产位于叙州区柏溪街道城北新区福乐苑8幢2单元4层8号【不动产权证号:川(2017)宜宾县不动产权第0000729号,建筑面积128.97m²】,查封期限为三年。现申请执行人四川宇硕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牟玉春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52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春琼
审 判 员 杨宏均
审 判 员 王根琼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罗 洪
书 记 员 龙正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