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6小区商业楼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复议申请人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矗鑫公司)不服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唐山中院)作出的(2019)冀02执异6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中院查明,唐山矗鑫公司与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全公司)、唐山市丰润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唐山中院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5)唐民初字第237号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宝全公司、**置业公司于唐山中院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唐山矗鑫公司支付工程欠款2248万元,并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欠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唐山矗鑫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置业公司提出上诉2017年3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冀民终字13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唐山矗鑫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唐山中院执行机构于2017年10月16日作出(2017)冀02执异916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置业公司名下位于唐山市××区昌盛道北侧、唐山世纪鲁班模板有限公司南侧,项目名称为丰泽园1-7#楼全部房产及其地下附属设施。二、查封期限为3年,自2017年10月17日至2020年10月16日止。
唐山中院另查明,2013年4月3日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丰润法院)作出(2013)丰非执字2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申请人唐山市丰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丰润区住建局)2013年4月2日对被申请人宝全公司作出的(丰城)罚字(2012)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没收非法其所得1.08亿元)。2015年2月12日丰润法院作出(2013)丰非执字22-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位于丰润区昌盛道北侧、唐山诚信钢管有限公司旧址地块上所有在建工程(含地下附属设施)。
唐山矗鑫公司对丰润法院作出(2013)丰非执字第22-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丰润区昌盛道北侧、原唐山诚信钢管有限公司旧址地块上所有在建工程(含地下附属设施)的查封执行行为不服,提出书面异议称,我公司与宝全公司、德林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根据唐山中院(2015)唐民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冀民终133号依法判决:“被告唐山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唐山市丰润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支付前期投入资金欠款2284万元,并自2014年9月2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工程欠款付清之日止”。我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已向唐山中院申请对丰泽园小区七套商业楼进行查封,并在判决生效后申请强制执行,因丰润法院作出(2013)丰非执字第22-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丰润区昌盛道北侧、原唐山诚信钢铁有限公司旧址地块上所有在建工程(含地下附属设施)予以查封,根据丰润区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宝全公司违法所得1.08亿元罚款。而查封的标的物价值远超需执行标的1.08亿元,宝全公司的建筑物价值高达4亿元左右,远远超出需执行金额。我公司多次向丰润法院反应超标的查封的事宜,我公司作为前期施工单位债权人有权要求优先执行权,且有权对超出范围申请解封,并实现债权,为此多次找到丰润法院沟通此事,但经历一年,丰润法院一直未对查封建筑物进行拍卖、变更。我公司也多次找到丰润法院副院长提出执行异议,但丰润法院却一直没有答复,随后我公司又找到唐山中院,唐山中院答复执行异议不再受理范围,应由丰润法院受理。两级法院互相推诿,我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无门。
另外,我公司通过去现场核实,“康迈家园”住宅1#、2#、3#已全部卖光交付业主钥匙并入住,已成事实,4#、5#、6#、7#楼也已入住约40户,并且开发商另设了四个售楼点继续对外销售这四栋楼的其余现房,公开声称五证齐全,根据法律规定被查封的房产是不允许出售的(我国《刑法》第314条规定了“非法处置查封和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而购房用户反映交钱后,售楼处会向法院申请解封后办理网签,我公司已多次向丰润法院反映此问题,均不予回应。更有甚者,**置业公司工作人员撕下法院的查封封条,视法律为儿戏,严重影响法律的公信力。此行为严重侵害我公司合法债权。且丰润区住建××在河北省网络问政综合服务平台上明确写明“项目名称原为康迈家园小区,开发商为唐山市宝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改名为丰润区丰泽园小区,开发商为唐山**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烂尾项目已被盘活,建设手续齐全,项目已竣工,所有976套房具备入住条件,房源可以保证合法的购房需求。”丰润区住建局的答复正是印证了其无视法院的查封大肆卖房的事实!这是对法律的严重践踏。现涉案房产入住率已达到80%,不存在法院所说优先解决老百姓住房问题,现老百姓卖房的问题已得到解决。通过上述证据更能证明丰润法院超标的查封事实的存在,并严重影响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唐山中院认为,异议人唐山矗鑫公司所提异议理由是针对他案债权所涉及的执行行为,而并非本案执行中就唐山中院的执行行为所提异议,故其所提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其理由唐山中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驳回华宸建设集团唐山矗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复议申请人唐山矗鑫公司不服唐山中院作出的(2019)冀02执异61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对丰润区昌盛道北侧、原唐山诚信钢管有限公司旧址地块上所有在建工程(含地下附属设施)的查封,按照**置业公司的陈述,拍卖的土地款及地上附着物,总价值1.366亿元,早已超过了丰润区住建局(2012)第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宝全公司非法所得1.08亿的执行款项。二、丰润法院超标的查封的总价值不止4亿元,据丰润法院(2017)冀0208执异39号执行裁定书显示,丰润法院向丰润区住房管理中心下发(2013)丰非执字第22-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所查封的房产价值至少4亿元以上。同时,丰润法院查封了多个宝全公司的地产项目,超标的查封问题十分严重。三、康迈家小区项目拍卖程序不合法,未通知包括我们建筑商在内的其他债权人,且至今仍未向指定账户内交纳1.366亿元的拍卖款项。四、我公司从2017年下半年开始,一直在提执行异议,唐山中院立案后,于2019年8月19日以我公司是执行申请人不适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为由裁定驳回,这严重违背了事实。唐山中院受理我公司执行异议的回执上都明确写明我公司是“利害关系人”。五、查封期间**置业公司一直在卖房,初步估计私自售卖的房产已经达到八成。六、河北省阳光问政网络平台上显示,丰润区住建局在2017年年底就承认烂尾项目康迈小区(现为丰泽园小区)已被盘活,已有367户装修入住。按30万元一套,金额也能达到一亿多,按此计算丰润法院的查封行为仍是超标的查封。七、本案的查封行为最早发生于2013年4月份,当时唐山市还没有进行执行改革,丰润法院执行局还隶属丰润法院,我公司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二年多来一直向丰润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均被丰润法院无理由拒绝受理。经最高人民法院督办后,唐山中院才受理我公司执行异议的申请,但唐山中院(2019)冀02执异613号执行案件没有进行执行异议听证,就作出了驳回裁定。现我公司申请在复议案件时进行听证。故请求:一、依法撤销唐山中院(2019)冀02执异613号执行裁定;二、依法撤销丰润法院作出的(2013)丰非执字第22-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丰润区昌盛道北侧、原唐山诚信钢管有限公司旧址地块上所有在建工程(含地下附属设施)的查封。
本院对唐山中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中复议申请人唐山矗鑫公司在异议申请中异议针对的是丰润法院向丰润区住房管理中心下发(2013)丰非执字第22-2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的房产价值超标的损害其权益的问题,虽复议申请人在异议申请中是以申请执行人的身份,列明了其申请执行的案件当事人,未将丰润区住建局列为被申请人,但唐山中院应根据复议申请人在异议阶段所提异议的内容,要求其在形式上进行调整,针对其异议的问题进行审查,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唐山中院以其所提异议系针对他案债权所涉及的执行行为为由驳回其异议申请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2执异613号执行裁定;
二、发回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