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4003财保93号
申请人:新疆中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库尔勒东路附68-1(**创智大厦9楼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元正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若羌县圣地石棉尾料再利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若羌县1号小区1号楼3**301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塔里木河西路403-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6年2月19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奎屯市。
被申请人: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乌昌路辅道8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中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若羌县圣地石棉尾料再利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6,265,475.9元银行存款或相应等值土地、房产及生产设施设备、采矿权等额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新疆中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公司资产提供财产保全责任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中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申请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若羌县圣地石棉尾料再利用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天山路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26,265,475.9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新疆中润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