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05民初2671号
原告:新疆南方泵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新兴街西一巷27号1号楼2**5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诚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社区文化南路***小区5号楼1**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疆南方泵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新疆南方泵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向法院提交将诉讼请求变更10000元的申请书。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南方泵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南方泵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054.45元,由原告新疆南方泵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剩余6020.45元退还给原告新疆南方泵业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审判员 *****·依明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木妮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