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陕0802执108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大勇建材商店与被执行人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陕08民终261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民事裁定书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甸县大勇建材商店于2024年02月01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1178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740元、执行费160元。本院于2024年02月0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02月04日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费16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规定,被执行人中诚恒诺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