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0102民初6609号
原告:***,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河南省中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中辰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