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悦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悦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民初8300号
原告:***,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山东悦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铁橛山路111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N12HPA1X。
法定代表人:张超,董事长。
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诉被告山东悦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悦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其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悦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江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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