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正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崔万来与赤峰宜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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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内0404民初357号

原告:崔万来,男,1974年12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

被告:赤峰宜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广场路松山区妇幼保健所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宜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原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崔万来诉被告赤峰宜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万来,被告赤峰宜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工资62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9日,被告雇佣原告在松山区穆家营子镇10队网球馆工作(工作包括:铺砖、粘砖、院内零活),证明人杨某为原告出具工票一枚,被告共欠原告工资6200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给付。

被告赤峰宜远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我公司近三年一直没有工程项目施工,对本案涉案工程我公司并不知情。我公司没有雇佣原告从事相关劳务,因此不可能拖欠原告的工资,诉状中所称的杨某与我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他出具工票的结果应由他本人承担。故请求人民法院查清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2017年1月9日由案外人杨某为原告出具的工票一枚,内容为:今欠崔万来在宜远建筑公司网球馆干活工资陆仟贰佰元整,杨某在该工票落款证明人处签字,被告对此工票不予认可。原告不能提供杨某的身份、住址等情况。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工票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所举的工票系由案外人杨某出具,被告对此工票不予认可,原告未举出杨某与被告公司的关系的证据,被告称杨某与被告无关。故原告要求被告公司支付拖欠工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在证明责任主体后另案主张权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依据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崔万来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万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