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502民初2348号
原告: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有限公司。
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山水华庭小区。
法定代表人:**豹,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5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
原告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双鸭山市龙双供热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双鸭山市双房公共设施维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