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723执保1134号
申请人:菏泽正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广州路中段1998号(樱花五金对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MA68M4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永昌街道办事处永顺路南段东侧供电局家属院1号楼3**5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MA3FGC1U8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菏泽正派运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5000元予以冻结。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民初23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5000元,期限为一年。
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成***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武县支行×××账户存款最高限额75000.00元,实际冻结186.05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7月12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134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