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

邳州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382民初10532号
原告:邳州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赵墩镇明珠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景锋,该公司经理。
被告: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碾庄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福深,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邳州市。
原告邳州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立案。原告邳州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邳州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邳州远通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周继舜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