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82执3850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乔建社,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邳州市如新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满如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邳州恒丰宝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徐友宝,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满如新,男,1962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徐友宝,男,1971年5月23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
被执行人:***,男,1972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邳州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邳州市如新蒜业有限公司、邳州恒丰宝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满如新、徐友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邳州市如新蒜业有限公司、邳州恒丰宝食品有限公司、徐州力泰钢结构有限公司、满如新、徐友宝、***偿还江苏邳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5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表示给被执行人延长六个月履行期限,如到期不履行,随时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82执38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杲 远
审判员 孙 双
审判员 程冬冬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