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

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1126民初883号
原告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登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原告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故城县中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明海 人民陪审员  王 华 人民陪审员  陈彦红
书 记 员  王春风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