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隆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金隆宇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执 保 裁 定 书
(2020)津0114执保1033号
申请人:天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贾维。
被申请人: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飞。
申请人天津***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14民初13499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忠旺铝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1057463.54元;
二、查封担保人赵玉元名下坐落于武清区××庄××花园××房屋。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何中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润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