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786民初2716号
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东路126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停,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山东奥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滨海路与安利兴大道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夏淑玲,执行董事。
被告:山东奥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昌邑市沿海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夏淑玲,董事长。
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奥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奥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科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计117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