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212执46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三安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五显镇明溪布厝里**,组织机构代码证:91350212699919845J。
法定代表人:刘淑萍。
被执行人:厦门鑫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织机构代码证:91350203587881563C。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闽0212民初116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已还清所欠款项,该案件已经执结,申请人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鑫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厦门鑫翰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许 书 武
审 判 员 林 甲 乙
审 判 员 冯 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