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82民初15045号 原告: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中原路13号领秀中原二期1幢公寓楼单元20层16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泽阳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经发大道452号E幢3楼。 负责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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