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金鑫建工有限公司

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17民再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池州市南美花园二期朝阳楼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2744857832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7年7月1日生,户籍地浙江省东阳市,现住池州市贵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浙江省东阳市,系***配偶。 再审申请人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皖17民终8号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5日作出(2017)皖民申87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 本案在再审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再审申请人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6日提出撤回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池州市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请求,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