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503民初4190号
原告: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2016848L。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宜昌海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9号15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MA48YTNF51。
原告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海盛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民生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