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502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田胜鑫防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辽河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南二路胜利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2017)鲁0502民初1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山东胜油钻采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0505.74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