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6024号
原告:***,男,1964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腾冲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德钦,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久虎,云南腾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511号1栋4层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5368996T。
法定代表人:钟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李旭,男,1971年12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原告***与被告四川省佳成建设有限公司、李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诉讼中,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原告***于同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16元,减半收取计25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谢大恒
审判员 马绍益
审判员 李寄毓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房文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