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思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浙江思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12157号
原告:***,男,198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思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李渔路1103号宝莲广场A幢24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753956808J。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浙江思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思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浙江思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5元(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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