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汕尾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粤1502民初667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1978年3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高安市。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女,汉族,1973年4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告二:汕尾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汕尾市区政和路劳动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50056257732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三: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中建四局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214780129Y。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深圳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正汇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利金城华侨新村公寓22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93302559。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汕尾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