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篇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92民初8785号 原告:***,男,1973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篇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中和街道***1号1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北京路5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成都首开晟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正兴街道***社区5组33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科韵路16号自编B栋5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篇章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建四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首开晟泰置业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2月20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2月21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4,922元,减半收取计2,461元,保全费3,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