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1177号
原告:献县鑫岩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商林乡。
负责人:李凤艳,女,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主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余文吉。
原告献县鑫岩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献县鑫岩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鑫岩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鑫岩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