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献县鑫岩建材租赁站与宁夏诚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宁夏诚德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29民初1177号

原告:献县鑫岩建材租赁站,住所地献县商林乡。

负责人:李凤艳,女,汉族,1973年10月26日出生,主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法定代表人:余文吉。

原告献县鑫岩建材租赁站与被告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献县鑫岩建材租赁站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献县鑫岩建材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献县鑫岩建材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24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冬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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