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3民初1938号
原告:徐讲本,男,汉族,1935年9月1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女,汉族,1964年1月5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男,汉族,1965年8月18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女,汉族,1967年8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姣,女,汉族,1970年4月24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原告:***,男,汉族,1972年9月13日出生,住金华市金东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邱棘,浙江十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东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东叶村。
负责人:***,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金华市金东区真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杭州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双溪西路265号三楼南侧。
负责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金华安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金东区宾虹东路358号嘉福商务大厦2幢616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徐讲本、***、***、***、**姣、***诉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东叶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华安宇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徐讲本、***、***、***、**姣、***于2019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东叶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华安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影响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徐讲本、***、***、***、**姣、***撤回对被告金华市金东区源东乡东叶村村民委员会、杭州华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金华安宇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徐讲本、***、***、***、**姣、***负担。
审 判 员 章 敏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