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苏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北方天恒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宜兴市苏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3民初6211号

原告:新疆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新疆大学信息技术创新园)****。

法定代表人:毛建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夏雪圆,女,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新疆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新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盛,新疆循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苏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大浦张泽村iv>

法定代表人:周晨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志仁,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亚芳,江苏义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兴市苏哈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1日立案。原告新疆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北***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李莎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