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4民初2416号
原告:合肥朗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片区振兴路自主创新产业基地一期8栋5楼5-37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海岸社区中心路3331号中建科工大厦38层38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合肥朗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向合肥朗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朗园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婷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