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淮中民终字第03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生,居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汉族,1971年10月1日生,居民。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国军,男,汉族,1979年9月17日生,居民。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姜霞,女,汉族,1974年8月27日生,居民,系***妻子。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江苏昊震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涟水县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捍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涟水县居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0日作出(2013)涟民初字第48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对一审反诉请求将另行收集证据重新起诉为由于2014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王国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4760元,减半收取2380元,由上诉人***、***、王国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炜
代理审判员黄金强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