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11执异51号
本院在执行(2020)浙0211执保701号申请执行人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17日裁定对被执行人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镇××街道××巷××号路××室等不动产进行了保全查封,现申请人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对该不动产的查封提出异议,认为该不动产已出售给他人,并且买受人已经付清购房款和实际占有使用,故要求予以解除查封。申请人为此提供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收据、宁波增值税普通发票、镇海区不动产交付书等相关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提出对其名下位于宁波××镇××街道××巷××号路××室不动产解除查封的申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也同意解除查封,故本院对申请人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波××镇××街道××巷××号路××室等不动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孙圣烔 审 判 员 纪培福 审 判 员 吴绍海
代书记员 郑彦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