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11执异71号
本院在执行(2020)浙0211执保701号申请执行人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对本案的执行标的物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立案予以审查。
本案在审查期间,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经审查,异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案外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撤回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孙圣烔
审 判 员 纪培福
审 判 员 吴绍海
代书记员 王梦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