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

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211执异69、70号
本院在执行(2020)浙0211执保701号申请执行人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过程中,被执行人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听证审查。异议人(被执行人)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申请执行人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登楷到庭参加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异议人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本院(2020)浙0211执保701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其有权对本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故其是适格的异议申请人主体。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涉案的不动产在本院保全查封之前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均已与买受人签订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并且买受人已支付了全部价款,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也向买受人出具了镇海区不动产交付书,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不宜对涉案不动产进行保全查封,故对异议人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本院在执行(2020)浙0211执保701号申请执行人中亿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财产保全过程中,于2020年8月24日保全查封了异议人(被执行人)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巷××号鑫城都荟2号1-8室、镇海区骆驼街道河杨巷7号1-13室、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巷××号鑫城都荟地下室-1-70号、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路××号××号等不动产。另查明,上述不动产在本院保全查封之前,异议人(被执行人)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均已与买受人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并已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异议人(被执行人)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也向买收入出具了镇海区不动产交付书。
解除对宁波绿顺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巷××号鑫城都荟2号1-8室、镇海区骆驼街道河杨巷7号1-13室、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巷××号鑫城都荟地下室-1-70号、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路××号××号不动产的查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孙圣烔 审 判 员 纪培福 审 判 员 吴绍海
代书记员 王梦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