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津0103民初359号
原告***与被告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丽、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主张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地铁11号线吴家窑大街佛山里6号楼前的施工单位存在侵权行为,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地铁11号线吴家窑站工程的发包人是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承包人为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并且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案件审理期间,***坚持向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并坚持由该两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1.***提交的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中标公告,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2.***提交的施工现场印有中国交建字样的打印件、微信上相关媒体报导文章截图、佛山里6号楼门前围挡照片,具有真实性,但不具有与本案的关联性。
3.***提交的佛山里6号楼道墙体裂痕照片、夜间施工视频、检测凌晨2点施工噪音超过规定分贝的视频光盘,不能确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无法证明待证事实。
4.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天津市轨道交通第二期建设规划的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公交警秩【2020】1198号文件、施工登记意见函,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
5.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的会议备忘录,系内部文件,且系复印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不予采信。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系天津市河西区佛山里6-505-508房屋的所有权人。2015年9月1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发改基础【2015】2098号文件,同意天津市城市轨道交通包括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在内的第二期建设规划。2016年6月28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津发改城市【2016】559号文件,同意地铁11号线一期(水上公园站-六经路站)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17年3月31日,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向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津建计【2017】117号文件,原则同意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初步设计。
2019年5月28日,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发布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项目编号:FZK2019-1-044)中标公告,中标信息供应商名称: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要求:本项目拟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模式运作,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程序引进合格供应商为本项目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与政府出资代表共同设立项目公司,项目公司资本金比例为40%,政府出资代表股权比例为49%,社会资本股权比例为51%。实施机构与中标社会资本签署投资协议,待项目公司成立后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PPP项目合同》,授权项目公司在合作期(其中建设期4年,运营期22年)内负责本项目的设计优化、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更新改造、追加投资以及授权范围内的非客运业务经营等工作。项目公司通过获得客运收入、非客运服务业务收益以及天津市政府支付的可行性缺口补助,以覆盖本项目的投资运营合理回报。合作期届满后,项目公司应当按照PPP项目合同的约定,将项目资产无偿移交给实施机构或天津市政府指定机构。后,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等共同成立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的投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
2019年12月19日,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等作为承包人签订《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其中第五项第1条:“承包人牵头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受承包人成员方共同委托,组建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PPP项目总经理部,充分发挥资金、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统筹协调、管理优势,为本项目实施提供全方位保障,建立健全施工总承包管理体系,负责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组织、指挥、统筹、协调、管理、监控等,全面落实、履行并兑现合同目标。”第五项第3条:“承包人各成员方责任义务、施工范围:(1)承包人成员之一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1标段、2标段、3标段范围内的工程建设内容…。具体施工内容如下:…2标段:吴家窑站~佟楼站…车站及盾构区间的土建施工(不含预埋槽道、管片预制运输、疏散平台)”“施工范围内的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不含临电设施),临时用地租地、道路恢复、拆除还建既有桥梁、天桥迁建、广场及大屏幕拆迁、管线切改、交通疏解等前期工作,改河工程”。第七项第2条:“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2019年7月31日,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出具编号190726161312041900《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就临时占用绿地的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有效期:2019年7月31日至2020年7月30日。
2019年9月5日,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出具编号20190905164525186646《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就吴家窑大街(气象台路至吴家窑二号天桥)车行道、人行道地铁11号线吴家窑站热力管线切改的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有效期:2019年9月12日至2019年9月25日。
2020年1月17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向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出具《施工登记意见函》,其中记载工程名称:天津地铁11号线一期工程吴家窑站(主体围护结构);建设单位: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4月20日,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秩序支队出具公交警秩【2020】1198号文件,同意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7月23日止延期占用吴家窑大街(气象台路至贵州路)局部车行道、人行道进行燃气、通信、排水、自来水管线切改施工。
2020年6月15日,天津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出具编号20200611151730794561《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准予中交(天津)轨道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就地铁11号线吴家窑站管线切改施工的行政许可申请,许可有效期:2020年6月15日至2020年7月23日。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 迎
审 判 员 刘琳靓
人民陪审员 葛金玲
书 记 员 陈皓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