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2民辖终1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星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官庆,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嘉春园41号商业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才智道3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原审被告: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学府中路88号学府工业区管委会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员工。
上诉人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津0110民初38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事实及理由,其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应由上诉人住所地管辖,上诉人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本案应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
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请求维持原裁定。
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述称,同意一审法院裁判。
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各方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所主张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东丽区境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一审裁定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包颖
审判员*珊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