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3873号
原告: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振中,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好,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官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地下铁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金易买(天津)超级市场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傅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