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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4民初303号
原告:***,男,196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男,197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泾县。
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福应街道月塘新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相炎。
原告***与被告***、浙江万和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红星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蔡敏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