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26民初3250号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仙居县福应街道月塘新路23号。
法定代表人: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浦江县塔山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住所地:浦江县浦阳街道月泉东路251-1号一楼、二楼,251-2号一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金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9年6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和公司)与被告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浦江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万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太平洋保险浦江公司、***支付万和公司追偿款116412元。二、本案诉讼费由太平洋保险浦江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第三人***在浦江县郑家坞健康养生项目样板区工程从事水泥砌砖工作,由万和公司承包建设。于2021年1月2日,吊车司机***驾驶的车牌号为×××起重吊机在浦江县郑家坞健康养生项目样板区工程60号房屋起吊砖块时,由于捆绑加气砖的包装带断了砖块砸到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受伤的事故,现场报警由郑家坞派出所出警并谈话记录为凭,后第三人***起诉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案号为(2021)浙0726民初5344号民事调解书,由万和公司先行赔偿第三人***损失事实。另查明该吊车投保在太平洋保险浦江公司第三者责任险200000元,***系投保人。现经万和公司多次与太平洋保险浦江公司调解未果。
本院经审查认为,万和公司现主张其支付赔偿款后以***与太平洋保险浦江公司之间成立的保险合同关系的“第三者”身份,受偿保险理赔款,但根据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的***起诉***、台州久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万和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后确认的(2021)浙0726民初5344号民事调解书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由***、台州久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万和公司共同支付***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16412元,于2022年1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22年5月15日前支付66412元。二、如***、台州久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万和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如数支付款项,则需支付违约金10000元,且***可就剩余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其中并未确定***的赔偿责任,未写明***与***、台州久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和万和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有关联,故现尚不能认定万和公司属***、太平洋保险浦江公司之间保险合同的利害关系人,万和公司与本案缺乏利害关系,万和公司直接起诉向太平洋保险浦江公司、***主张权利,该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