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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顺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申请审查强制清算与破产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破申57号
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银桦路229号。
法定代表人:林丽贞。
委托代理人:徐奕超,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怡帆,北京市盈科(珠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顺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B塔3304。
法定代表人:何文新。
委托代理人:周东升,广东经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2年1月17日,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广州顺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广州顺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在本案审查期间,***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称双方已签订和解协议,请求准许申请人撤回对广州顺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工程有限公司请求撤回对广州顺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广州顺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判长  张静怡
审判员  石 佳
审判员  赖鹏有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冯丽明
李慧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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