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桂1028民初473号
原告***,男,197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乐业县逻沙乡黄龙村三羊屯9-1号。
被告广***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城北一路29号金都美食城二期A段商务第7层727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业县同乐镇城南角沙屯角沙山庄。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劳务有限公司、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2元,减半收取13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