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延执字第94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08)延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北京龙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务费纠纷一案。该案执行标的为193564元。在此案执行过程中,通过财产调查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8)延民初字第674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在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文思
审 判 员 李振和
代理审判员
盛 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郝小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