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0309民初4557号 原告:***,男,汉族,1964年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原告:***,男,汉族,1987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营山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壹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广东壹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应城市。 被告: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9年12月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华夏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夏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被告华夏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航,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夏公司、***支付工程款79564.30元;2.判令**、华夏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9564.3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4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1月8日为1670.80元);3.诉讼费用由**、华夏公司、***承担。 本院经审理查明,***、***经***介绍向**提供劳务,**未及时结清劳务报酬。**表示须经***同意才可向***、***直接支付劳务报酬。经本院询问,***同意由**直接向***、***支付劳务报酬。关于欠劳务报酬数额,***、***主张总额109564.30元,**现场负责人***已累计支付30000元,现欠79564.30元。***主张总额44735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劳务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向**提供劳务,**应当向***、***支付劳务报酬。关于欠劳务报酬数额,各方均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对此本院认为,**作为劳务报酬支付一方,相较于提供劳务一方的***、***而言,**更具有较强的举证能力。**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欠劳务报酬数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据此本院采纳***、***的主张,认定欠劳务报酬数额为79564.30元。***、***请求**支付劳务报酬79564.30元,本院予以支持。**至今未支付劳务报酬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综合考量本案,本院酌定**自起诉之日即2023年1月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请求华夏公司、***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向***、***支付劳务报酬79564.30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向***、***支付利息(以79564.3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1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迳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岩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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